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单位复工后员工健康风险责任及防范
发布时间:2020/2/19 14:20:38 点击数:2588

2020年新年伊始,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迅速蔓延,给人们社会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在全国医护人员及每一位人民群众的努力下,我们已经看到了胜利的曙光,各地方因地制宜,根据自身疫情情况,已出台系列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在做好防控措施的前提下有序复工复产。但面对依然较为严峻的疫情,用人单位复工后又该如何厘清责任、面对并有效防范风险,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简要论述。

一、员工在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能否认定为工伤

(一)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认定为工伤

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疫情防控在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条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其他劳动者在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原则上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1、根据《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规定,除医护人员外,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也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根据《工伤保险条倒》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非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申请视同工伤。但最终能否认定为工伤,应当以人社部门的认定结论为准。

(三)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遮、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据此,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非因上述原因受到伤害的,不属于工伤。但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除外。

二、用人单位应否承担员工因感染新冠肺炎的医疗费用

(一)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无需承担医疗费用。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因此,无论员工感染新冠肺炎是否认定为工伤,只要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医疗、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主要的医疗救治费用均由社保机构及国家财政予以承担。

(二)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则应承担相应医疗费用。

如员工被认定为工伤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及《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规定,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如不构成工伤的员工因新冠肺炎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因现行医保相关规定,未缴纳医疗保险的,不能通过补缴来享受缴纳之前的医疗保险待遇。故,如果用人单位为员工参加了医疗保险,则员工患病医保待遇就由社保部门承担;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则员工患病后不能享受相关待遇,该过错责任在用人单位一方,则应承担劳动者由此产生的、在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损失的赔偿责任。

(三)补充必要的商业保险是降低赔偿风险的有效方式

虽然《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中明确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兜底”,但毕竟医保只是国民基本保障,“保而不包”是其基本属性。尽管针对该次疫情医保的保障范围进行了增加,但仍只是针对确诊患者的医疗费用,并不包括误工损失、后遗症康复费用及伤残或身故赔偿等其他待遇,也未涵盖疑似患者的诊疗费用。如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则可能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需求考虑购买必要的商业保险进行补充,以减轻用人单位的支付风险。

三、用人单位的疫情防控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第六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未及时消除隐患等导致发生突发事件的,应承担相应行政及治安处罚;《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需承担刑事责任。

2020年2月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强化复工生产企业防疫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市政函[2020]14号),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人民政府发布的该通知及政府其他相关通知规定,做好疫情防控措施。如违反相关规定导致严重后果,则可能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综上,在当前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在复工前应当按照当地政府及防疫机构要求,严格做好疫情防控措施,在保障员工健康的前提下稳步复工复产;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或购买商业保险,以保障员工救治需求并降低用人单位自身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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